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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赠与“小三”的财物,还可以要回来吗?

老公赠与“小三”的财物,本文教你要回来!

案情介绍

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给冯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程某共给付冯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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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主要围绕男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与情人在婚姻期间存在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侵害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男方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向情人的赠与行为应当从合同法的角度单独判断,男方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赠与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二审法院的判决遭到了检察院的抗诉,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给情人,违反了民法关于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男方与情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属于善意取得,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审法院认为,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以及其索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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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男方赠与“小三”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征得女方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基于与“小三”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给她,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小三”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男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他人,应认定无效。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净化社会风气,应当认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类似案件应当遵循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伺居”,男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情人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本应共同致力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相互扶持互敬互爱,出轨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大众所不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