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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产权到底属于谁?

案情简介:一房二卖,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辛某与A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购买其所开发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58万元。签署合同后,辛某按约定付清购房款,且A地产公司按期完成交房。但辛某迟迟未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次年12月,该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便偷偷将此套房屋重复出售于段某,且段某已在A地产公司协助下完成权属登记工作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后段某验收房屋时,遇到了已经在里面居住的辛某,经两人沟通才了解,这套房子被开发商卖了两次。后段某找开发商无果,遂多次催辛某搬家腾出房屋。辛某表示自己是先买的房子,并付清了房款,自己住在里面是无可厚非的。两人经数次沟通不成,后辛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请求段某停止侵害、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双方观点
原告辛某:我买的房子是在段某之前,住自己的房子天经地义的。他说这套房子已经在自己名下,这是他和房产商之间的事,与我无关。我现在只要他别骚扰我,把房子重新登记在我的名下,纠正这一错误。
被告段某:这房子我是花了钱买的,也作了房产登记,所以这个房子是我的。对方和房产商之间怎么买卖的我不管,现在对方应该返还这一房子,早点搬家腾出房子。
审理结果:段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驳回辛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屋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内容为准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可见,除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房屋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内容为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辛某虽然已于更早时就付清了房款而且现在也实际占有着该套房产,但由于其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依据法律规定,国家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具有公信力。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认定段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认可辛某是该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因此辛某须限期搬离,由房产的合法权利人段某接管。但辛某可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