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在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后,需要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登记。
办理条件有: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3、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订立合并协议。
进行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需要提交文件有:
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1、企业法人的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和注销企业法人的决议;3、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4、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5、企业法人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2、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3、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资产评估报告);5、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资格证明;6、新设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新设企业法人的住所使用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设立登记费是按注册资金计算,计算标准为,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登记程序为:
1、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登记机关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证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销通知书》/《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