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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除后应怎么赔偿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钢材,第一批340吨,每吨单价3380元至3650元不等,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每批品种单价需双方商议;A公司应预付200万元,余款结构封顶一次付清;供方确保1100吨钢材供应,需方保证100天内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预付200万元。B公司于4月至5月多次向A公司提供钢材。B公司在供应595.4146吨(货款为1989484.29元)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其拒绝供货。
【双方观点】  
原告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违约,经多次催要仍拒绝继续供货,造成公司承包的工程停工一个月,损失30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B公司退还预付款10515.71元;B公司赔偿误工损失30万元。
  被告B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在履行中每批钢材单价要经双方商议,但A公司在商议过程中过分压低价格,致使我公司无法接受,故不能继续供货,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A公司。现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该款,但A公司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是本合同的供货方,负有供货义务。其提出的对方因要价过低导致其停止供货一节,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在B公司不提交证据及A公司否认情况下,不能确认该事实的存在。在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A公司提供钢材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现A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B公司也表示同意,该合同应解除。之后,双方应以确定的交货数量及相应货款为依据进行计算,货款相互抵折后,由B公司向A公司退回多收的货款。A公司要求B公司退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A公司要求赔偿3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发生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
【律师评析】
合同成立后已经部分履行,之后因一方不履行,致使合同不得不解除,那么受损一方的赔偿需要按实际因对方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计算。并且,在诉讼中,谁主张就是谁举证,受损一方需要计算自己的损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是臆想或妄自评估一个数据。否则,得不到法院支持将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就会加大自己的负担。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