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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张某(女)与亚某(男)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一对小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后双方决定买房,当时房产价值总额为266万元,2015年1月双方对该房产的份额进行了公证:亚某占60%,张某占40% ,因亚某父亲不放心财产的处置,在《公证书》的《财产份额约定》“接谈笔录”中坚持写明“我们共同购买房产,上述房产亚某占60%,张某占40% ,因为亚某支付首付款101万元及各项税费、中介费9万元,所以其余贷款165万元银行贷款为亚某和张某共同承担。”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办理了银行贷款,借款人为张某和亚某。同时为了方便还贷,贷款卡为亚某一人名字。房产证在2015年3月15日取得,2015年3月26日及2015年4月5日,张某从自己卡上分两次向亚某还贷卡上汇了60万元人民币,汇款附言均为“支付房贷", 2015年5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
2017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家庭反目为仇,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但因房产纠纷,一直未达成协议。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要求对房产的分割按照现在房产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左右计算,在共同还清银行贷款余额后,按照公证书财产份额约定来分配该房产;而60万元是自己准备还贷的准备金,现在贷款还了5万元,剩下的偿还贷款备用金55万元应该由亚某退还给自己。而亚某认为张某之所以没有出钱就能占房产40%的份额,是因为张某口头和亚某说好了,日后还给他首付款的40%及40%中介费钱款,60万元是张某借亚某钱款买了40%房产份额后,还给亚某的费用。且亚某承担了装修费、中介费,而且这一年还贷使用的是自己的工资。所以只同意付给张某按照房产现有价值320万元减去银行贷款160万元后的40%和电器钱3万元,共计67万元。
 
天作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买房未付首付一分钱,房产是否能按公证书份额拥有?张某婚前汇款60万元是还贷款备用金还是支付首付款?
1公证书内容显示,亚某负担全部首付款,张某未付一分钱首付但是已经公证,拥有房产份额的40% ,且在婚前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双方视为亚某对张某房产份额40%的赠与。
2张某60万元汇至亚某贷款账上的钱款,因其附言为“支付房贷”,视为其与
亚某共同支付房贷款项。
3因张某拥有房产40%的份额,所以,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其应该拥有。
 
法院判决
 原、被告2015年5月5日结婚,婚前购买房产,按照公证书内容,首付均为亚某一人支付,张某婚前将60万元两次打入亚某的还贷款账户。还货款账户一直由亚某掌握。房产现升值至330万至340万元之间。经调解,亚某一次性付款给付张某82万元,房产归亚某一人所有,亚某一人负担余下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