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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遗产纠纷:遗产分配纠纷案,各个继承人之间如何划分遗产份额?

案情介绍
杨某是成都某工厂的技术人员,2012年与谢某结婚,婚后生育了3个子女,长子杨甲、女儿杨乙、次子杨丙。杨丙小时因意外事故造成残痰,不能站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谢某既要照顾3个孩子特别是杨丙的一切生活,又要工作,终因劳累过度于2016年因病去逝。谢某死后,家庭重担落在了杨某一人身上。为了生活中能有一个帮手, 杨某不顾长子杨甲的强烈反对,与本工厂的女工郝某结婚,从此杨甲不再回家。杨某因脑溢血瘫痪,生活由郝某及女儿杨乙照料。其间,杨乙曾多次去找杨甲,希望杨甲能回家看望父亲,并尽赡养义务。杨甲认为,既然杨某不顾子女感受,坚持再娶,就应由郝某承担其全部扶养义务。杨某病故,死后留下其与谢某的私房两间,以及因技术发明所得的奖金1万元。杨甲、杨乙、杨丙认为奖金应平均分割,房屋由子女继承。郝某认为奖金是夫妻共有财产,不能平均分;同时认为, 自己已在杨家生活了6年,也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天作律师分析
继承开始后,继承按先后顺序进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只有1人,遗产由该继承人全部继承,不发生遗产分配的问题。如果在同一顺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如何确定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了几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体现了我国继承法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的基本精神,是对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在本案的继承中,还涉及到遗产的范围问题。分割遗产时,应当首先将遗产和他人的财产分开,这里主要是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杨丙是残疾人,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特殊的照顾。本案被告杨甲在被继承人都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所以两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杨某没有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私房两间属于被继承人婚前财产,原告郝某不具有所有权。奖金1万元属于被继承人与原告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郝某拥有1/2的所有权。遗产范围应确定为:私房两间及现金5000元。鉴于本案被告杨甲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及本案被告杨丙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第5、10、13、 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私房两间由杨丙继承一间、杨乙和郝某共同继承一间。(2)奖金1万元中的5000元归郝某所有。(3)遗产5000元杨丙继承3000元、杨乙继承1000元、郝某继承1000元。(4)杨甲不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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