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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口头遗嘱效力纠纷案,是否所有的口头遗嘱都是有效的?

案情介绍

老工人田萧有两个儿子,长子田正山,次子田正海。2017年7月,田萧因反对次子的婚事,与田正海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不幸在马路上被迎面驶来的汽车撞倒,身受重伤,生命垂危。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危急之际,田萧当着闻讯赶来的两个儿子的面说: “死后我的财产全部留给老大,田正海你别想从我这儿拿走一分钱。”当时还有两个护士和一个医生在场。一个星期后,经过金力抢救,田萧终于脱离了危险,但双腿残废,以后他又多次当着众多邻居的面说,不留给次子田正海任何遗产。2017年12月,田萧去世。父亲死后,田正海要求继承遗产,其兄田正山强烈反对,认为是弟弟害死了父亲,而且父亲又多次表示不留任何遗产给田正海,所以他无权继承。田正海不服,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作律师分析
所谓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其他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也可以由见证人将遗嘱人所口授的内容记录下来,并由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但遗嘱上并不能有遗嘱人本人的签字,因为如果有的话,就构成代书遗嘱,而非口头遗嘱了。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允许订立口头遗嘱,因为这种遗嘱形式,就其可信程度而言,远不及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口头遗嘱又是惟一可行的无法替代的遗嘱方式,因此,我国法律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的前提下,承认了口头遗嘱的有效性。《继承法》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一份口头遗嘱若想有效,除了必须具备与代书遗嘱要求相同的见证人外,还必须是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而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其他方式作成遗嘱的,即使遗嘱人后来实际上并没有订立任何新的遗嘱,原口头遗嘱也归于无效。
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遗嘱人因为疾病而陷于危机之遗嘱人处在中,遗嘱人处在遇难的船上,或者军人在战场上身受重伤危在旦夕,等等。至于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多长时间内,遗嘱人应另立遗嘱,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给遗嘱人以必要的期间。本案中,田萧于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并有三位见证人在场,从这一点上看,符合口头遗嘱的要求。但田萧在脱离危险情况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他都没有以其他方式另立遗嘱,尽管他仍多次口头表示不留给田正海任何遗产,但由于没有处于危急的状态,所以这些口头表示都不能构成有效的遗嘱。因此他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另外,田正山以“是弟弟害死了父亲”为由,认为田正海无继承权,这种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田正海的行为并无违法性,仍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萧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所留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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