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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取得遗产是不是要偿还所有债务?

案情介绍

钱耿仁, 2010年与赵静结婚, 2012年离婚,两人没有孩子。2013年钱耿仁再婚,妻子田贵娥,生有一女,取名钱碧。钱耿仁父亲钱庄独自生活,长期瘫痪,卧病在床,由钱耿仁照顾。钱耿仁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小饭馆, 2015年5月因经营不善倒闭。这期间,欠下税款6000元,另外,为筹措资金,于2016年11月钱耿仁向朋友王钰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1年。2017年7月,钱耿仁去世。死时家中有私房一套,估价为40万元;存款12万元;变卖小饭馆所得10万元;家具、电器等动产,价值2万元。钱耿仁去世时,立下录音遗嘱,将3万元遗产留给前妻赵静。田贵娥用变卖小饭馆所得的10万元,以及私房、存款和动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以其中的一半(价值4.1万元)作为遗产,首先清偿了6000元税款,然后将3万元给了受遗赠人赵静,最后与女儿钱碧平分剩余部分,一人分得价值1.6万元的遗产。分割完毕后, 2017年11月,王钰要求田贵娥还款,田贵娥认为丈夫已死,自己没有义务替他还钱,王钰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天作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遗产债务清偿问题。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欠下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需要的债务。根据总体继承原则,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就必须承担遗产债务,但其承担的债务的范围,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此限的,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也不得妨碍遗产债务的清偿,只能在清偿之后在剩余遗产中受遗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遗产分配的顺序为: (1)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2)清偿遗产债务; (3)执行遗嘱继承和遗赠; 确定遗产债务,首先要将其与夫妻共同债务区分开,有时,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饭馆为钱耿仁与田贵娥两人共同经营,是夫妻共有财产,因经营问题所欠下的税款和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这部分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而不能全部由遗产承担。因此本案
中的遗产债务为3000元税款和3万元欠款,剩余的税款和欠款应由田贵娥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以及自己的其他财产偿还。本案中,田贵娥对遗产的处理多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第一, 6000元税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全部以遗产偿还,只能以遗产清偿其中的一半,因此,田贵娥应退还3000元作为遗产;第二,在法定继承中,田贵娥遗漏了被继承人的父亲钱庄,而该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应在遗产中为钱庄保留6000元必要的份额。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尚未清偿债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的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案中,田贵娥和钱碧应退还各自取得的总计价值3.2万元的遗产,加上其退回的3000元,在这总计3.5万元的遗产中,6000元由钱庄继承,剩余的2.9万元用于向王钰清偿债务。受遗赠人赵静还剩余的1000元遗产债权。

法院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田贵娥无权全部以遗产清偿作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的6000元税款,应退还3000元作为遗产;
(2)继承人钱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在遗产中为其保留6000元必要的份额,由田贵娥和钱碧分别从各自取得的遗产中支付3000元;
(3)王钰的6万元债权中有3万元属于遗产债权,首先由田贵娥和钱碧以各自所占有的总价值为2.9万元的遗产中清偿,然后再由受遗赠人赵静从遗赠款中清偿其余的1000元;
(4)王钰的另外3万元债权由田贵娥在自己的财产中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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