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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还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迟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被截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九月,迟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车损、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55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以王某肇事逃逸拒绝赔偿。
【双方观点】
被告保险公司:不管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赔偿义务人应为肇事者而非保险公司。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肇事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
被告王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因肇事逃逸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
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就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对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扩大,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赔偿责任:如果肇事车辆未投保或因逃逸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如果能够确定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那么对于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