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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

案情介绍
李某、龙某于2015年9月开始在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但截止2016年10月17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李某、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李某、龙某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裁决由面对面公司支付李某、龙某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的二倍工作差额。面对面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龙某,所以李某、龙某委托律师代为应诉,要求面对面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接受委托后,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李某、龙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将李某与龙某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用以证明面对面公司与李某、龙某的劳动关系。后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前律师多次与该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面对面交流,阐述我方当事人的观点立场、分析事实证据,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对支付的工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书。
天作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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