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咨询 >

加班猝死算工伤?

2015年3月24日凌晨1点,现年36岁的张斌在发出最后一封工作邮件后不幸猝死。其生前就职于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公司指派参与华为项目的封闭开发工作,由于工作压力大,期间经常加班到凌晨2、3点,有时甚至到凌晨5、6点。目前张斌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其符合猝死。
      同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2013年10月29日,同在深圳的29岁白领李茂韬凌晨加班猝死;同年10月份,上海另一名年轻的会计师也因疲劳工作导致猝死。诸如此类令人难过的事件还经常发生,近日,《中国金融人士最新健康状况报告》发布,金融从业人员长期的过度劳累和压力增大都是引起猝死的因素,当然这样的超负荷工作状态不止存在于金融行业,广告业、IT业等行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过度劳累、过大压力、长期生活不规律为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种下病因,一旦发病则造成猝死,通常我们习惯于称之为“职业过劳死”,那么,“职业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呢?
      在我国,“职业过劳死”并非是一种医学用语,更算不上法律用语。但是,发生了“职业过劳死”这样的猝死的案例,怎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去世职工的权益呢?由于部分猝死员工并非在工作时间病发,所以在认定工伤的问题上还有争议,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
      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则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为工伤的情形。重大来说,是否为工伤还是在于如下三个条件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这样一来,上述案例中张斌的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在工作时间上,张斌病发死亡处于加班期间;其次就工作场所而言,张斌病发时处身于公司为其完成项目所租酒店内;最后对于是否是工作原因就更好证明了,因为凌晨一点他还发出一封工作邮件,并且造成猝死肯定与他经常加班脱离不了关系。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频现的“职业过劳死”现象,法律应该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于无视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企业应该予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