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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十四岁少女发生关系一定犯强奸罪吗?

被告人祁某,男,2000年9月出生。受害人金某,女,2004年1月出生。在今年6月和同学杨某(女)在广场散步时,杨某打电话约赵某(男)至某酒店门口见面。赵某同被告人祁某从家中来到某大酒店门口与金某、杨某见了面,后四人在街上散步聊天至晚上11时许,杨某先行回家。
祁某和赵某约金某到赵某家中玩,金某得知赵某家中无人便表示同意。三人到赵某家后,先在客厅看电视,后祁某到卧室睡觉。过了一会,金某进入卧室,祁某问金某是否睡觉,金某说想在看会儿电视。过了一会,金某再次进入卧室并坐在床边,祁某就拉金某衣服叫金某上床睡觉,金某同意后,脱掉鞋子和祁某并排躺在床上,祁某随后提出要同金某发生性关系,金某不同意。过了一会,金某问祁某会不会负责,祁某答应会的,并去脱金某的衣服,在脱金某衣服过程中金某叫了一声,祁某便说再叫就强奸你,金某说你强奸我,我就和我妈妈说。祁某继续脱金某的衣服,因金某坐在床上不动,祁某不方便脱其衣服,金某就自行将身上衣服脱掉,祁某就将自己身上衣服脱掉。随后,祁某就与金某发生了性关系。 
【双方观点】
金某诉讼代理人观点:祁某违背幼女金某意志,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的刑事责任。 
祁某辩护人观点:金某是自愿与祁某发生性关系,且祁某并不知道金某未满十四周岁,不构成强奸罪。 
【律师评析】
祁某是否知道金某未满十四岁呢?根据本案案情,祁某与金某系第一次见面,按常理很难辨认出金某是否已满十四周岁,且祁某自身系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上也是相对较弱的。因此,对于祁某是否明知金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很难认定的。祁某如果是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不管金某是否自愿,被告人祁某都构成强奸罪。 
根据本案案情,金某在与祁某发生性关系时确实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且被告人祁某未实施暴力、威胁等明显违背金某意志的行为。所说的“再叫就强奸你”,金某说:“你强奸我,我就和我妈妈说。”也是年幼男女之间类似于玩笑的话。故从其客观要件上很难体现出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是明显的,但并没有强迫的行为,被害人金某反而有自愿之嫌,所以说本案中被告人祁某主观上有奸淫被害人的目的不明显。 
就本案来说,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判断,乃本案的重中之重。 直接证据只有相互矛盾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其他间接证据又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事实成立的证据链条。从反面论证来看,即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如,如果被害人并非自愿,那被告人或其自身是否有有抓痕,反抗打斗的痕迹等。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情节认定被告人祁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还是相对不足的。对于此类强奸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之间所发生的强奸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间接证据的调取,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定案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