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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立即到案,可构成自首情结

被告人黄某在人民北路某路段路边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博机游戏厅,摆放八台游戏机,招揽他人在游戏厅内参与赌博,并雇佣徐某等人在游戏厅内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服务。同年,该赌博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游戏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八十人次以上,黄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余元。当晚,被告人黄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经蚌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调查认定,上述八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回赃款五万元。
【相关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接到电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黄某并非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被动归案,应是坦白而不是自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律师评析】
黄某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该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可以看出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构成自首的关键主观条件。
  在本案中黄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黄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此时没有归案的自觉性,被告人黄某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口头通知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即可以选择自动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或者逃跑,但黄某却是选择了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因此对被告人黄某应认定为自首。自首的这一内涵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被告人认罪和悔改,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综上,天作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的投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