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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产

【案件详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签订一份“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向李某某预约购买李某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小区四栋三单元一房屋,价格为人民币605 000元。另,合同约定,李某某应当在产权证书办妥后积极同王某某办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鉴证和新产权登记手续,若因李某某的过错造成买卖合同鉴证和新产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的,每迟延一日按王某某已付款项(含预约定金)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对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币200000元(含定金80 000元)。此外,李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律师点评】
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当事人不能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不等于禁止房地产买卖。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购买所得,权属明晰,被告享有相应的处分权。王某某、李某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律师认为:出卖方是否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当事人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只可能造成出买方履行不能的后果,而不可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律师的意见。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还需要这些条款需要具体、明确:

(1) 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 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 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 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 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 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 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