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分类经典案例 > 公司法务 >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案,新独立的公司用不用承担原来公司所欠的债务?

案情介绍
成都某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为国有企业,资产2000万,负债1800万。2017年1月,机械厂将大部分财产转移到其设置在外地的一家分厂,并将该分厂注册成立为一家国有独资的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随后,机械厂立即申请破产,此时,该厂实际资产只剩下了100万元。机械厂的债权人要求机械公司也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机械公司辩称该公司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与机械厂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没有义务承担机械厂的债务。双方协商不成,机械厂的债权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天作律师分析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的变动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的变化,例如改变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类型、出资人构成,以及法人合并、分立等。由于法人变更直接影响到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对法人的变更登记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的合并、分立,是重要的法人变更的形式。其中法人分立与法人的投资不同:法人以投资形式设立的新的合资乃至全资子公司,其出资人都是原法人;而法人通过分立形式设立的新法人,其出资人则是原法人的出资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分立经常被该法人的出资人用来逃避债务,他们将那些高负债法人的大量资产转移给新的法人,然后试图借法人的有限责任使自己的实际清偿责任大幅度减轻。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分立协议所确立的原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另外还特别设定了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但实践中,公司的股东还是会以各种方法,借“新设”之名,行“分立”之实。不采用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分立时尽管没有像公司法上那样严格的要求,"但一旦查明其行为的性质属于分立,则新设法人就应和原法人一起承担责任,特特别是在原法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本案中,机械厂以其大部分资产设立机械公司,是法人分立行为,应由二者共同承担机械厂的原有债务。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机械厂和机械公司共同承担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更多案件详情,可立即咨询在线法律咨询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