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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村民离婚财产土地纠纷案,离婚财产怎么分?

案情介绍
 刘某(女) 2016年2月与被告张某(男)结婚,婚后被告张某经常打骂刘某,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张某翻盖了原来的两间东房,并2008年10月在经批准建房的南房地基上建了5间北房。由于张某曾保证离婚后会给刘某新建的5间北房,同时答应双方承包经营的8商果园有刘某一半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在离婚调解书中没有分割共同财产。离婚之后,由于新建的北房没有装修,刘某也想暂时离开原来的环境,所以就一直在外找,房租住,加上儿子刚考上中专一直在忙碌其入学事宜,同时想到与张某已有许多年的夫妻之情,所以没有急于落实离婚前的协议,直到2009年春节前,刘某找到张某告知其想搬入新房,被张某一口回绝,说口头的协议不算数。此外,儿子也没有像离婚协议写明的那样由张某抚养,而是一直由刘某抚养,孩子入学的费用3000元以及生活费都是刘某一个人承担,张某仅支付了孩子近两个学期的学费。刘某多次自己或找中间人与张某协商,希望张某履行离婚前的口头协议,但张某始终不同意,刘某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分割7间房产和果园承包权。
 
天作律师分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翻盖东房的权属;(2)新盖北房的权属;(3)果园承包权的分割问题。关于农村的婚姻财产关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关注了土地承包权及相关土地权益,其他财产分配问题并没有特别规定。而农村房产的权证情况是非常混乱的,有的只有一个宅基地使用证,有的什么证都没有。中国农村的风俗依然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而土地承包经营证也好,宅基地使用证也好,基本是以户为单位,填的是户主(公公或丈夫)的名字,妇女的权益是无法体现的。现实情况是,由于农村房产管理的无序和混乱,丈夫可以不经妻子同意就能随意处置房子,很多时候丈夫把房卖了而妻子一无所知。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就房产问题的理解和判决虽然不统一,但法官会综合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建的,谁是实际出资方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就本案而言,东房是婚前建的但双方婚后翻盖,北房是婚后所盖,刘某嫁到王家近20年,作出了很大贡献,因此根据《婚姻法》及其《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东房和北房应视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刘某应享有权利。最终,刘某还是获得了3间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放到《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后的情境之下,刘某的权益则变得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婚姻法解释(三)》只关注了城市房产的相关问题,没有考虑到农村的情况,被一些专家称为是城市的《婚姻法解释(三)》。如果套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因为东房是婚前所建,则应视为丈夫张某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翻盖,按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这跟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相似,参与还贷方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刘某也只是拥有翻盖房屋所花资金的债权,却没有房子的所有权,如果他们没有盖北房,则刘某就可能无家可归。即使是婚后所盖的北房,因为宅基地是丈夫张某的名字,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也没有任何涉及。对农村实际情况的忽视成为《婚姻法解释(三)》一个最大的缺憾。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土地权益的分割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很多法院在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都不作处理,而其他的救济途径也不通畅,使得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法院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获得一半的财产,刘某的诉求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