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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未登记领证的婚姻关系,如何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何某(女)是同乡,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初中毕业后一起回家务农。2016年1月,在张某20岁生日时,俩人经父母同意决定结婚。由于当时张某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按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同年,张某去外地打工,何某为照顾孩子留下与公婆共同生活,并承担了家庭的全部劳动。其间,张某定期给家里寄钱并于每年春节时回家探望。张某打工时认识了当地的女工吴某,俩人很快就同居生活并决定结婚,此后,张某不再寄钱回家,并写信给何某要求断绝关系。何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与张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也是举行了婚礼的合法夫妻,不仅共同生活了多年,而且还共同生育了子女,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带着孩子去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并于2017年5月,迅速与吴某登记结婚。何某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张某和昊某的婚姻关系,保护其与张某的事实婚姻。

天作律师分析
事实婚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男女结合。事实婚姻包括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两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大量存在,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除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和旧的婚姻习俗影响外,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对事实婚姻采取放任的态度,也是造成事实婚姻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事实婚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具有违法性,而且使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也得不到应有保障,有时甚至危害到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具有危害性。因此,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凡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一律不予承认,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采取在一定时期内从有条件地承认,逐步过渡到完全地不承认。通知规定,1986年3月15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1994年1月12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根据此规定,本案中的被告张某与原告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年仅20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按照通知的规定,凡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通知还规定,凡非法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原、被告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由于长期随原告生活,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张某与何某的结合,不属于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2)双方所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子女的抚养费。(3)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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