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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吗?

案情介绍

董某早年丈夫去世后一直未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了也已丧偶多年的退休干部陈某(男,61岁),俩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认为彼此很谈得来,所以都希望能够共同组建一个家庭,以使相伴共度晚年。同年10月,俩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董某发现陈的性情暴躁,动辄出口骂人,动手打人,董某不仅要承担全部家务,还要处处看着陈某的脸色生活。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大事,小事陈某要一人做主,并且规定,董某的子女不能来家里看望董某,而陈某的子女来家时,董必须回避。春节,陈某破例让董和陈的子女一起过年,席间,陈因嫌董做的饭不好,双方发生争吵,陈某动手打了董,从此,俩人伤了感情,很少交谈,经济上也彼此分开。2014年5月,陈为避开董某,去外地子女家居住,并一去不回。2017年3月,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天作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划分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界限的。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换言,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应判决不准离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规定是符合婚姻本质的,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自然属性的结合,也是男女两性感情的结合,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作了具体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还列举了14种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均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的当事人,婚姻基础较差,虽然是自主婚姻,但婚前双方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性格上存在明显差异,婚后又不能互相尊重,相互包容,经常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人,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矛盾出现后,双方又都不主动去争取改善夫妻关系,被告反而离家出走,现分居4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应当依法均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已分居近4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婚姻法》第25.3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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