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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争取

案情介绍
王某(男)与黄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二人对孩子十分疼爱,王某是家中独子,王的父母对孙子更是十分娇惯。如何培养教育孩子,常常是一家人的话题,同时也是一家人矛盾争议的焦点。由于黄某不愿王的父母过分溺爱孩子,因此,经常阻止孩子与爷爷奶奶接触,为此婆媳关系紧张,夫妻间也经常为此争吵。王某因工作不顺心,常常酗酒寻衅滋事,引起黄的不满,双方矛盾加深。一次王某醉醺醺的很晚才回家,黄某责备了几句,王某大怒,动手打了黄,王的父母也在一旁呐喊助威,怪黄不能体谅丈夫。黄某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玉某说离婚可以,他儿子得留下,提出儿子必须由自己抚养。黄不同意,认为王某根本不会带孩子,争执不下,黄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
天作律师分析
离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解除,而还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由于父母子女的关系与夫妻关系的性质不同,父母与子女间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所以,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凡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这是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的精神,两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特殊情况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随母方生活的,也可由父方抚养。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抚养,达不成协议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有一方已丧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已较长,或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或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等情况,在判决时,可予以优先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婚姻法》第30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当事人的子女虽已过了哺乳期,但年龄还很小,这时的孩子一般对母亲的依赖性很强,尽管父方极其家人也非常疼爱孩子,但随母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更为有益,所以判决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是较为适宜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子女的原因经常争吵,不能协商处理,由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并引发了其他的矛盾,乃至发展到动手打人,大麦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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