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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遗产纠纷案,没有办理结婚证能分遗产吗?

案情介绍:
江某与妻子叶某是父母包办的婚姻,结婚30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夫妻二人已经分居多年,江有一子江甲,已经成年。江某的姐姐江乙年逾7旬,一直由江某供养,江每月按时提供给他生活费。后江某认识了黎某,黎某此时已经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此照顾。后来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有3年的时间,黎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也给予了江某极大的温暖和安慰,直到江某去世。江某死后,家人清理其财产,除去夫妻共同财产外,尚有遗产8万元。黎某认为,其与江某虽然不是夫妻,但自己照顾了江某多年时间,应当分得一定的遗产。江某的姐姐江乙认为,自己多年一来一直由江某供养,现在江某死亡,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所以也应当分得一定的遗产。江某的妻子叶某认为,自己和儿子江甲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二人继承,江乙和黎某都无权继承。江乙和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适当分得遗产。

天作律师分析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不能参加遗产继承的人,如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由此可以看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的依据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别扶养关系的人可以继承遗产,反映了我国继承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养老育幼和互助互爱、团结和睦基本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分得适当的遗产是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规定: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两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获得的遗产份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虑,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来说,因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应尽可能地满足其在分割遗产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其当时的生活困难。对于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实际情况而定。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叶某、儿子江甲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姐姐江乙一直靠被继承人提供的生活费生活是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黎某在被继承人生前,特别是在被继承人常年患病期间给予了被继承人经济上、劳务上、精神上极大的帮助,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江乙和黎某均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江乙、黎某符合《继承法》14条的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依据《继承法》5、10、14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判决江乙和黎某各分得遗产3万元和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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