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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出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算误工费吗?

小朱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三月,小朱驾驶汽车在高新区高速路行驶时,查某驾驶一商务轿车行驶经过,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朱受伤,两车均有一定程度的受损。在交警调查后认定: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朱无责任。小朱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20%。经查,查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朱除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外,还要求被告赔付受伤休息期间的车辆停运损35740元。
【审理结果】
小朱诉查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人民法院审结。就车辆停运损失部分和误工费部分,法院认为:
误工费:医生建议原告连续休假且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故认定小朱误工期为136日,根据出租车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酌定误工费18000元;
车辆停运损失:因为小朱驾驶的京牌小客车系运营车辆,该车受损修理必然导致小朱车辆停运损失的发生,且有医嘱建议休息,故小朱主张车辆修理期间以及因伤休息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于法有据。
另,岗位补贴以及燃油补助费均不因车辆停运而减少,应当在停运损失中予以扣除。本院据此认定:小朱车辆停运损失21443元,因车辆停运损失和小朱受伤有关,故并入误工费列明。
【律师评析】
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医疗期间出租车停运损失,包括承包金可否按误工费来主张?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大争议。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结合案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