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4日,胡女士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胡女士购买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的位于武侯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胡女士按约支付了房款。2009年6月2日,胡女士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2001年12月10日,房屋验收时即存在多处质量缺陷,部分阳台、客厅及走道存在裂缝现象。胡女士一直与武夷房地产公司进行沟通,但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未对胡女士房屋进行维修。现要求成都某房地产公司赔偿胡女士房屋修复费用及各项损失。
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胡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我公司的房屋质量是合格的,胡女士主张的地面开裂问题已过一年保修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确存在地面开裂、下陷等质量问题,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出卖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现胡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成都某房地产公司赔偿胡女士维修费用及相应的各项损失。
律师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胡女士所有,在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武夷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胡女士主张的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上述房屋质量问题必然产生一定修复费用,故对于胡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首先,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负责免费维修。前提时,必须处在保修期限以内,保修期限的起算点是从住宅交付使用日算起。
其次,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可自行整改,再将整改费用向开发商反映,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业主要保留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片、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且要保留好房屋维修的费用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