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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方面将巨款财产赠与给小三,要的回来吗

李某是名小学教师,王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两人在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初,王某在KTV结识了方某,之后两人互生暧昧,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6年初至2017年4月,王某多次从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方某汇款合计11070100元。李某知道这一事实后,多次找到方某要求其退还这笔钱,期间方某返还王某268000元。李某和王某与方某多次沟通无果,于是李某和王某夫妇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方某返还财产11070100元。
【双方观点】
原告王某:我向方某的汇款即便为婚前个人财产,亦在婚后赠与了李某;李某、王某均认可举债所得的汇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确认所汇款项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方某:王某向我汇的款中含有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汇款为王某个人的借款所得,李某、王某无权就该部分款项要求返还;且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诉争款项的一半,该部分款项李某、王某也无权要求返还。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汇款行为发生在两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案件审理中亦确认所汇款项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并未举证证明王某的汇款系与李某无关的个人财产,故王某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应视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单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王某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王某单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扣除方某返还给王某的268000元后,遂判决余款11043300元由被告方某返还原告。
【律师点评】
诉争款项是否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因王某向被告的汇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王某的部分汇款系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将该部分财产婚后赠与李某亦属合法有效;李某与王某均明确表示举债所得的汇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一致确认所汇款项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原告对诉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并不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诉争款项应当认定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抗辩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诉争款项应部分返还抑或全部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注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