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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用“第二张”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张某(男)是成都人,李某(女)是德阳人,双方在成都认识,并开始恋爱。经过了一年多的交往,张某与李某谈婚论嫁,在张某、李某准备结婚的时候,查看户口薄身份信息时,发现李某未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按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登记。此时,李某已经有了身孕,在张某那个地方是不能未婚先育的,否则就受到歧视。张某家人为了能使李某登记结婚,找到村长,送了礼,让村里开了虚假的身份证明等手续,李某顺利地在成都市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并办理身份证。当然,李某在德阳的户籍并没有迁往成都市,还是保留原来的户籍,且这次登记的信息与原来的登记信息完全不一致,名字不同,年龄不同,身份证号码也不一样,相同的只是照片,是同一个人。也许是由于当时户籍管理存在漏洞,而钻了空子。就这样,李某拿到了“第二张”身份证,顺利地与张某办理了登记结婚,并有了孩子。但过了几年,双方发生矛盾,并要求离婚。

双方观点
原告李某认为属于无效婚姻,因为虚假身份信息,虚假年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且双方感情也不好,当时是因为年龄小,被骗的,才怀孕生育孩子,不得已结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好,没有争吵,现在诉讼时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第二张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也是真的,而且当事人是真的,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即使身份信息出现不同,也不妨碍婚姻的效力。

天作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于此案产生意见分歧,有如下意见:第一种意见:不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理由是: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其并未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用的是不真实的户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李某取得的第二个户籍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的实质是李某采用了欺骗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故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人民法院应直接宣告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并同时处理财产外,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理由是李某的婚姻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
第三种意见:根据上述的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没有涉及此案的情况处理,
使得案件处于无法可依和无机关部门处理的状况,是个空白。无效婚姻在《婚姻
法》第10条规定的很清楚,此案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胁迫婚姻,人民法院无法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申请婚姻登记是一个民事行为,婚姻登记的效力判断,最重要的是看该申请登记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如果意思表示真实但提供的申请材料是虚假的,该婚姻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例外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有一个强制条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除了法定婚龄外,其他信息必须完全真实,这里仅指是年龄的可转化)。本案中,李某用完全虚假信息办理了户籍信息,并办理了婚姻登记,虽然意思表示真实,但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依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婚姻登记机关行使撤销权,对张某、李某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但是,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此条已经被删除失效,针对这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行使撤销权。2001年《婚姻法》只对胁迫婚姻的撤销予以了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但对本案的情形尚无具体的规定,导致这种情况处于无人可管的境地。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此条规定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立法本意精神秉承下来。依据最新规定,在本案中,李某用完全虚假信息办理了户籍信息,并办理了婚姻登记,虽然意思表示真实,但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人民法院以不属于婚姻无效情形而驳回原告的申请,并告知原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体是颁发结婚证的民政机关,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行使撤销权,对张某、李某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经过律师的代理,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