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期间,顺某驾驶旅游车在国道行驶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笪某撞伤。在这次事故发生后,顺某及时将笪某送往医院救治,因事出突然,顺某救人心切,未能保护好事故现场,也没有向及时公安机关报案。事后,笪某与顺某对于赔偿的事情没有达成一致协商结果,随后就将事故报予了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调解下,两人还是未达成协议,笪某遂将顺某告上了法庭。
【双方观点】
原告笪某:对方是开机动车撞了我的,当时他的确把我送到了医院,我也想对方既然这样做,应该不是赖事的人,所以两人就没打算报警。但是在之后出院后,我们两人没有就赔偿金额协商成功,公安局调解对方也不让步,我认为对方应该赔偿我的损失不仅仅是垫付的医药费,请求法院公正公平的审理。
被告顺某:我没有想推脱责任,一出事故就将对方送去救治,当时两边都说得挺好的,就没有报警。但在对方出院后,就开始狮子大开口,我认为他要的赔偿不合理,现在上了法院,请求法官公正的裁决,我到底该赔他多少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顺某未保护现场,且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法判决顺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共计10.8万余元。
【律师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应当予以协助。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顺某将笪某送往医院救治是非常必要的,但却未能保护事故现场,且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是有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
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