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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邓某诉称:原告洪某创作完成了《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其作品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表达方式,将画作中的两只鸟尾部重合,中间采用铜鼓纹花连接而展示对称的美感,体现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主题特征。后发表在2009年8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元蜡染艺术》一书中。洪某曾将该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权外)转让给原告邓某,由邓某维护著作财产权。被告五某公司以促销为目的,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裁切性地使用了洪某的上诉画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洪某的署名权和邓某的著作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侵犯著作财产权赔偿邓某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图案,销毁涉案包装盒及产品册页;被告就侵犯洪某著作人身权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二.【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五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10万元;2.被告五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3.被告五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销毁涉案产品的包装盒及产品宣传册;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和谐共生十二》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案涉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对鸟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传神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本案所涉原告洪某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在洪某具有独创性的范围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