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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精雕公司分别于2001年、2004年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其为精雕雕刻软件JDPaintV4.0、JDPaintV5.0的原始取得人。被告电子科技公司分别于2004、2005年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其为数控系统软件NestudioV5.0、NestudioV3.0的原始取得人。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上大力宣传其开发的NC-1000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的Eng文件。被告上述数控系统中的Ne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而原告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被告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被告的行为使得其他数控雕刻机能够非法接收Eng文件,导致原告精雕雕刻机销量减少,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类系统的开发、销售及其他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精雕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软件程序和文档。本案中,Eng软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其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执行,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且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这些数据不属于精雕公司所有。其次,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拥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他人研发能够读取这种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